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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江耿浩、邯郸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耿浩,邯郸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执190号申请执行人:江耿浩,男,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涉县。被执行人:邯郸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西南大街288号新东方城市广场A-1701号。法定代表人:杨双庆,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耿浩与被执行人邯郸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6)邯仲裁字第28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耿浩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邯郸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江耿浩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邯仲裁字第28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明审判员  王海印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