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厉鹏程、朱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鹏程,朱某,吕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刑初871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厉鹏程,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东阳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11日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4月20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3年5月1日止;再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男,1962年1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永康市。曾因赌博,于2008年5月1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又因赌博,于2012年10月2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4年10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再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吕某,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东阳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厉鹏程、朱某、吕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琤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厉鹏程、朱某、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初,被告人厉鹏程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南马镇南湖村被告人吕某家中开设赌堂,供他人以“押宝”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在赌堂开设期间,被告人厉鹏程以每场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吕某支付场地费用,并以每场人民币400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朱某在赌场内“开宝”、协助庄家抽头、与参赌人员算输赢、收付钱等。2017年5月17日晚,吕某1、卢某1(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该赌堂内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缴获共同赌资人民币23200元,个人赌资人民币22630元,共计人民币45830元(均已收缴)。经查,在此期间,该赌堂累计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厉鹏程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被告人朱某、吕某分别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6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厉鹏程、朱某、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厉鹏程、朱某、吕某分别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9000元、5000元、6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朱某因本案,于2017年5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已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厉鹏程、朱某、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葛某、朱某1、王某、高某、卢某2、方某1、吕某1、方某2、邵某、卢某1、厉某、罗某、厉某、施某、方某2、王某2、黄某、吕某2、葛某2、赵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辨认笔录、人员照片、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本院开具的浙江省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说明、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厉鹏程、朱某、吕某投案时所作的笔录、出具的抓获经过、归案经过及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厉鹏程、朱某、吕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厉鹏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假释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曾因违法被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厉鹏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厉鹏程、朱某、吕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厉鹏程、朱某、吕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已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朱某、吕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厉鹏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扣除已交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余款人民币一万一千五百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四、暂存本院由被告人厉鹏程、朱某、吕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马欣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吴炜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