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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10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鼎市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罗吓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罗吓英,郑雪娟,陈少秋,施锦红,董山山,刘景谈,阙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10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鼎市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罗吓英,女,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郑雪娟,女,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陈少秋,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施锦红,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董山山,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刘景谈,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阙忠宝,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罗吓英、郑雪娟、陈少秋、施锦红、董山山、刘景谈、阙忠宝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4月20日向陈少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陈少秋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少秋所有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