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嵩阳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嵩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2159号申请执行人: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翁焰春,局长。被执行人:福建嵩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钧。申请执行人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福建嵩阳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的(2017)闽0181行审2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福建嵩阳食品有限公司应当自动履行融人社监处〔2016〕07号《福清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支付郑皓文工资760元的义务,但未履行。本院依申请于2017年8月4日立案执行。2017年8月28日,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毓执行员 黄煜薇执行员 林灿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连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