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2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洪敏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敏,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302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敏,女,生于1977年12月09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XX,男,生于1988年6月03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关于原告李洪敏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云0622民初127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XX偿还原告李洪敏借款本金56000.00元,利息15000.00元,合计71000.00元,于2017年8月1日前偿还30000.00元,2018年5月1日前偿还4100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XX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洪敏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于2017年8月29日自动履行了巧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622民初12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应偿还的第一期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XX自动履行了巧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622民初12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应偿还的第一期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且申请人李洪敏已将该案款领取。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执30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敏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世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