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2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与宫铭晓、烟台市益炜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宫铭晓,烟台市益炜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19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住所地:莱阳市五龙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马瑞恩,行长。被告:宫铭晓,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烟台市益炜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龙门西路***号。负责人:李翰婷,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与被告宫铭晓、烟台市益炜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宫铭晓、烟台市益炜担保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速递费5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维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