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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3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鲍某与沈某、韩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沈某,韩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572号原告:鲍某,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蒙古族,工人。被告:沈某,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韩某,女,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与韩某系夫妻关系)原告鲍某诉被告沈某、韩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鲍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鲍某负担。审判员  杨显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