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刘华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执445号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刘华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刑初2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华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华现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华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刘华现(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6230399991010450324-101的存款人民币31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 强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詹必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