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1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耐尔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耐尔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1072号原告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紫云县猫营镇;法定代表人朱子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匡坤容,女,1977年9月5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贵州耐尔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长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项修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耐尔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后,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黔273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黔27民终586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匡坤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耐尔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以在重新收集证据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一百七十四元,减半收取一千五百八十七元,由原告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乔 冰审 判 员 唐蜀惠人民陪审员 杨存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