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执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北聚兴燃料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北聚兴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4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黎萍,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湖北聚兴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90号B栋43门1805号(工商登记地汉川市城隍镇文卫路81号)。法定代表人韩先微,该公司执行董事。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湖北聚兴燃料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永辉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增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