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刑更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罪犯汤忠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忠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刑更940号罪犯汤忠山,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全南县人。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东一法刑初字第7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汤忠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18日投入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改造,后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以(2015)吉中刑执字第3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7年8月7日提出(2017)赣吉安狱减字第95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汤忠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1次,单项表扬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对罪犯汤忠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汤忠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1次,单项表扬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审理期间,罪犯汤忠山缴纳原判罚金17000元,该事实有江西省罚没票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汤忠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忠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素梅审判员 涂 强审判员 赖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富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