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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法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山东省庆云县民兴担保互助社、刘海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庆云县民兴担保互助社,刘海茹,李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法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庆云县民兴担保互助社。法定代表人:郑德仁,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刘海茹,男,197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德州市。被执行人:李德华,男,1975年7月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商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海茹与孙梅兰共同房产(产权证号:xxx、xxx),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为其办理抵押登记、过户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洪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