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春艳、虞雪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艳,虞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7执464号申请执行人:杨春艳,女,生于1974年2月20日,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被执行人:虞雪荣,女,生于1982年11月29日,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春艳与被执行人虞雪荣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春燕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7民初1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志勇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姚江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伦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