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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7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春艳、虞雪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艳,虞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7执464号申请执行人:杨春艳,女,生于1974年2月20日,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被执行人:虞雪荣,女,生于1982年11月29日,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春艳与被执行人虞雪荣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春燕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7民初1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志勇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姚江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伦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