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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廖蓝灶、游玉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139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林业庭。被执行人:廖蓝灶,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游玉凰,女,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张善东与廖蓝灶、游玉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4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437.5元,由廖蓝灶、游玉凰承担。因廖蓝灶、游玉凰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林业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廖蓝灶、游玉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廖蓝灶、游玉凰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张善东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4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976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976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13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伟显审 判 员  许冬生代理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林欣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