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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5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浙江邦达安泰实业有限公司与大连宏华都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邦达安泰实业有限公司,大连宏华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5985号原告:浙江邦达安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18号第1幢第四层、第2幢、第3幢。法定代表人:楼新德。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亦羚,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宏华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双兴街8号。法定代表人:杨菊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邦达安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宏华都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大连宏华都商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邦达安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宏华都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8元(已减半收取),减免收取218元,由原告浙江邦达安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红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李晟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