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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木堂与张志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木堂,张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418号申请执行人:杨木堂。被执行人:张志。本院在依据(2016)苏0830民初19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杨木堂与张志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杨木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张志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19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月梅审 判 员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候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