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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执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凡盛申请执行龚春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凡盛,龚春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执84号之一申请人刘凡盛,男,汉族,1965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XX巷*幢**号。被执行人龚春年,男,汉族,1959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住四川省简阳市XX镇XX街**号。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对刘凡盛申请执行龚春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提级执行。经查在本案诉讼中,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龚春年所有的位于简阳市贾家镇XX路XX花苑XX号、X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冻结。根据案件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龚春年所有的位于简阳市贾家镇XX路XX花苑XX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克斌审判员  张晓林审判员  郑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巧玲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