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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刑更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罪犯鲍军荣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鲍军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刑更899号罪犯鲍军荣,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5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鲍军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20日投入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改造,后于2014年12月10日调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7年8月7日提出(2017)赣吉安狱减字第90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鲍军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4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罪犯鲍军荣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5次。建议本院对其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鲍军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2014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罪犯鲍军荣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鲍军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未缴纳原判罚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鲍军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素梅审判员  赖苏平审判员  涂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