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永军、赵贵林、贺德强、王晓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永军,赵贵林,贺德强,王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池北区。法定代表人:霍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传旭,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永军,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赵贵林,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贺德强,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王晓辉,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永军、赵贵林、贺德强、王晓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字森审 判 员 高保和代理审判员 陈丙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诗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