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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2民初2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吴明福与肖福仁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福,肖福仁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2民初2825号原告:吴明福,住白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彩虹,住白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来进楠,系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福仁,住白银市。原告吴明福与被告肖福仁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吴明福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福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明福负担。审判员郭树宏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魏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