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2民初2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吴明福与肖福仁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福,肖福仁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2民初2825号原告:吴明福,住白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彩虹,住白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来进楠,系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福仁,住白银市。原告吴明福与被告肖福仁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吴明福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福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明福负担。审判员郭树宏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魏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