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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3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新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02民初3237号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5782,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俞国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光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袁洋,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新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57331338N,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国飞尚城A区13幢605-608室。法定代表人杨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剑,江苏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四建)与被告江苏新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景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方玲玲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南通四建的委托代理人姜光源、袁洋,被告新景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通四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垫付的货款763449元,并承担自2017年6月7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763449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案外人上海华通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在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华通公司自2012年9月19日至2013年9月11日陆续向新景源公司承建的盐城市世纪大道与××路交汇处的盐城市城东水厂工程供货,要求新景源公司支付货款1717257元,南通四建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新景源公司承接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的盐城市城东水厂项目过程中存在借用南通四建资质的情形,新景源公司与南通四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判决新景源公司向华通公司支付货款1411284元,南通四建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后,新景源公司及南通四建均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6民终1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新景源公司未能履���判决义务,华通公司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2月26日,南通四建向通州区人民法院缴纳了763449元执行款。南通四建认为,在盐城城东水厂三期工程项目前期,南通四建确实与新景源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后新景源公司与市政公司单独签订了项目回购合同,该城东水厂三期项目由新景源公司独立完成,所产生的工程款也均由新景源公司独立结算,南通四建未参与该工程的实际施工,故南通四建为其垫付的763449元阀门货款应由新景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被告新景源公司辩称:1、涉案合同是由原告南京分公司于案外人上海华通阀门有限公司签订,具体签订经办人李华是原告公司员工。2、原告与被告组成联合体参与盐城城东水厂三期工程的投标,并且原告在签订合同以后实际履行了该合同。3、南通通州法院(2015)通商初字第01009号民���判决已认定原告与被告共同承担支付货款责任,该案在执行中已经达成协议,原、被告对判决金额各自承担一半的支付责任,并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原告南通四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申购材料表、送货单、发货清单、银行承兑汇票、电汇凭证、回购合同、(2015)通商初字第01009号民事判决书、(2016)苏06民终1959号民事判决书、通州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各一份,被告新景源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新景源公司提交了2016年12月19日的执行笔录一份,拟证明新景源公司与南通四建约定各承担一半费用,原告南通四建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持有异议,经审查,该证据为新景源公司与案外人华通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笔录,南通四建并未参与,与原告依据民事判决书向其追偿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确认。本院查明:2011年12月15日,市政公司(甲方)与盐城市新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后变更为新景源公司、乙方)就城东水厂三期工程项目签订一份《特许投资建设及项目回购合同》,合同约定:工程由新景公司与南通四组成承包人联合体,甲方仅与投资建设主体新景公司建立法定的合同关系,新景公司向甲方提交经招标确认的联合体成员南通四建的专业资质、工程档案资料等备案资料,并对南通四建就本项目的设备安装专业施工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负责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工程回购款的支付。2012年9月15日,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受人、需方)名义与华通公司(出卖人、供方)签订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附申购材料表),合同约定:产品名称详见附表清单,数量为854台,金额为2480000元;运输及到达站和费用承担为代办物流,费用供方承担;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为预付,货到现场15天内经业主监理验收合格后付70%,安装调试结束再付20%,审计结束付5%,5%质保金货到18月一次付清;如分批交货,按交货单结算,阀门规格及数量依《申购材料表》为准。申购材料表加盖了华通公司销售合同专用章和新景源公司印章,申购材料表载明产品为V型滤池、手动蝶阀、电动蝶阀等。合同签订后,华通公司陆续向新景源公司承建的位于盐城市世纪大道与××路交汇处盐城市城东水厂工程项目进行供货。因新景源公司、南通四建未能支付全部货款,华通公司遂于2015年9月21日以买卖合同纠纷将南通四建、新景源公司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1、新景源公司向其支付货款1717257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69937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5.5%计算,计算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10日);2、南通四建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5)通商初字第0100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新景源公司为买受人,南通四建与新景源公司系挂靠关系,判令:1、新景源公司向华通公司支付货款1411284元及逾期利息损失(期限自2015年9月21日开始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2、南通四建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3、驳回华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新景源公司、南通四建不服上述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苏06民终1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现均已生效。2016年12月26日,南通四建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转账支付了上述案件的执行款763449元。本院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其法律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所确定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2015)通商初字第01009号民事判决书、(2016)苏06民终195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新景源公司系案涉工业品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新景源公司与南通四建公司系挂靠关系,并据此判决新景源公司对差欠华通公司的货款1717257及相应利息承担付款责任,南通四建公司对华通公司应当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因新景源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强制要求挂靠单位南通四建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向华通公司支付763449元,南通四建也实际履行了上述付款义务,故南通四建依法行使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庭审过程中,新景源公司辩称(2015)��商初字第01009号民事判决认定原、被告共同承担支付货款责任,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庭审过程中,新景源公司同时辩称在执行中达成协议,原、被告对判决金额各自承担一半支付责任,该辩称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执行笔录中南通四建并未参与,故本院同样不予采信。庭审过程中,原告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自2017年6月7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考虑到被告差欠款项和原告损失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认利息以76344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新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付款763449元,并承担自2017年6月7日至实际付款��日止以76344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逾期履行,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34元,依法减半收取5717元,由被告江苏新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丽文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