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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市闸北区鑫安公寓业主委员会与段朝彤排除妨害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闸北区鑫安公寓业主委员会,段朝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213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闸北区鑫安公寓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闸北—静安区。被执行人段朝彤,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闸北区鑫安公寓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段朝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闸北区鑫安公寓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段朝彤已于2014年7月至2017年间将其名下本市柳营路XXX号鑫安公寓全部房产产权转让给他人,并非该房屋所有权人,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沈国敏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