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4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长沙探矿机械厂与朱结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探矿机械厂,朱结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669号原告长沙探矿机械厂,住所地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办事处盼盼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国辉。委托代理人邹鹏,湖南协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结和,男,汉族,1946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探矿机械厂与被告朱结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探矿机械厂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朱结和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长沙探矿机械厂以自己名下的位于曙光中路046号第006栋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的产权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探矿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朱结和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长沙探矿机械厂名下的位于曙光中路046号第006栋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蔡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郭懿慧代理书记员 郭懿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