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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执恢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袁经花与毛学俊、李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经花,毛学俊,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02执恢39-1号申请执行人袁经花,女,汉族,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毛学俊,男,汉族,1963年10月2日出生,住睢阳区。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974年5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商梁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不能,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402执恢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文杰审判员  窦 军审判员  贾胜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柴显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