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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定荣、赖林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定荣,赖林辉,戴玉梅,赖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定荣,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赖林辉,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戴玉梅,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赖有权,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2017年02月08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范定荣与被执行人赖林辉、戴玉梅、赖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0000.00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并入户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赖林辉、戴玉梅有多起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其与案外人赖荣辉、陈美纯(系赖林辉兄弟)在位于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西门寒陂下坝子里32号合建一处房产(房产证号:201400113-1、201400113-2、201400113-3、201400113-4、201400114-1、201400114-2、201400114-3、201400114-4,土地证号:永国用[2014]第A5715、A57**号),该房产已抵押给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根据申请执行人范定荣提供的林权证信息(证号:永林证字[2004]第2211010004号),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向龙岩市永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证实该林权证上的信息与龙岩市永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内容不符,无法查封;被执行人赖林辉名下车牌号为闽F×××××车辆,因其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该车系作案工具,已被没收;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银行账户均已被本院冻结;因被执行人赖林辉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对其采取拘留十五日,本案执行标的700000.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要求不处置上述房产,并解除被执行人赖林辉、戴玉梅、赖有权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和屏闭相关失信信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  秉  湘审判员 胡  初  文审判员 孔  祥  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简秋桃(代)附注:引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