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2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少春与刘贵荣、金占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贵荣,金占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恢73号房6申请执行人王少春,男,1975年3月3日生,汉族,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刘贵荣,男,成人,汉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职工,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金占路,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职工,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王少春与被执行人刘贵荣、金占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双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给付欠款119802.0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本院冻结二被执行人的工资用以抵顶欠款,于2009年1月12日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结止到2017年4月14日二被执行人已经偿还欠款95095.29元,申请执行人王少春于2017年4月14日将本案恢复执行,立执行案件(2017)吉0112执恢73号,并由本院继续冻结二被执行人的工资款偿还欠款,故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立军执行员  刘吉如执行员  钟 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