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潘金后与潘进龙、潘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金后,潘进龙,潘丽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2160号原告:潘金后,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多毅,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进龙,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潘丽玉,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潘金后与被告潘进龙、潘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潘金后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金后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金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潘金后负担。审判员 吕曙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升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