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23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爱华与邓将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爱华,邓将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3民初572号原告:沈爱华,女,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邓将水,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原告沈爱华与被告邓将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爱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将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爱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邓将水偿还沈爱华借款80,000元及从2010年10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为止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25日,邓将水以修路为由向沈爱华借款8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3%,每月付息。借款后,沈爱华多次向邓将水追讨,无果。请求法院判如所请。庭审中,沈爱华变更了诉讼请求:月利率从3%变更为2%。邓将水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沈爱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邓将水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经审查,沈爱华提交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8至2009年期间,邓将水向沈爱华借款80000元,并向沈爱华出具借条一份。因借条遗失,2010年10月25日,邓将水重新出具借条一份交沈爱华收执,借条载明:“本人今向沈爱华借到人民币捌万元正(80000¥)。利息按叁分计算,利息每月付清(以前在沈爱华手中的所有借条全部作废,因为有的借条被沈爱华本人遗失掉),此据,借款人:邓将水,2010年10月25日”。重新出具借条后,邓将水未归还过借款本金,未支付过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邓将水欠沈爱华借款80,000元,有邓将水出具借条为凭,借贷事实清楚,双方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还款准备时间。本案受理后,已依法给予了邓将水答辩、举证期限,应视为已给予了邓将水必要的还款准备时间,现沈爱华要求邓将水承担还款责任,予以支持。借条约定月利率为3%,现沈爱华仅按月利率2%主张,该利率未超过法律保护的限度,对沈爱华要求邓将水承担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邓将水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邓将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沈爱华借款80,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10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内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邓将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连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水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