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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民初6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北京二商福岛机电有限公司与沈阳顶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二商福岛机电有限公司,沈阳顶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6民初6043号申请人:北京二商福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雁栖西河西一路8号。法定代表人:福岛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宇,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问小牛,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阳顶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英达街74-70甲号。法定代表人:付国峰。原告北京二商福岛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岛公司)与被告沈阳顶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岛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顶峰公司名下价值437734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沈阳顶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4377341元存款(开户行:招商银行沈阳南顺城支行,户名:沈阳顶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账号:×××);二、如上述保全金额不足,则以4377341元为限,查封、扣押、冻结沈阳顶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苗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