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曲青彬与被告刘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青彬,刘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998号原告:曲青彬,男,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址,吉林省集安市。被告:刘成,男,其他信息不详。原告曲青彬与被告刘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曲青彬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青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曲青彬负担。审判员 张雅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