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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洁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洁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77号罪犯陈洁,绰号烧杰,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务农。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9)仙刑初字第2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该犯共同退赔给被害人1441元,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603.8元且5人对总额6415.33元的剩余部分4811.53元互负连带赔偿。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莆刑终字第4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9年03月04日起至2024年03月03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洁于2009年12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本院分别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136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06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3月4日至2021年6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洁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自2015年4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170分,获得表扬5个;间隔期自2015年8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获得计分2600分;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3月4日至2020年1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