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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1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戚嘉声、陆珠妹等与戚蘋、罗丹生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嘉声,陆珠妹,戚忠,叶菁,戚蘋,罗丹生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11703号原告:戚嘉声,男,193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陆珠妹,女,193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戚忠,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叶菁,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文,上海潘登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潘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蘋,女,195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罗丹生,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戚嘉声、陆珠妹、戚忠、叶菁与被告戚蘋、罗丹生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海燕人民陪审员  陈洪林人民陪审员  梁钟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