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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新巴尔虎左旗支行与孟和巴雅尔、孟根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新巴尔虎左旗支行,孟和巴雅尔,孟根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6民初11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新巴尔虎左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法定代表人:葛德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军,中国农业银行新巴尔虎左旗支行职工。被告:孟和巴雅尔,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孟根花,女,1980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新巴尔虎左旗支行与被告孟和巴雅尔、孟根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新巴尔虎左旗支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新巴尔虎左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新巴尔虎左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达 古 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额纳日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