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新巴尔虎左旗支行与孟和巴雅尔、孟根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新巴尔虎左旗支行,孟和巴雅尔,孟根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6民初11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新巴尔虎左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法定代表人:葛德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军,中国农业银行新巴尔虎左旗支行职工。被告:孟和巴雅尔,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孟根花,女,1980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新巴尔虎左旗支行与被告孟和巴雅尔、孟根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新巴尔虎左旗支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新巴尔虎左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新巴尔虎左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达 古 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额纳日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