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3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允反与吴伟、卓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允反,吴伟,卓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3107号原告:王允反,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玉,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伟,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卓瑞,女,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会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经开区兴业街792号一、二层。负责人:王前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恒,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晴,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允反与被告吴伟、卓瑞、中国���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王允反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王允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允反撤诉。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王允反负担。审 判 员 宋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恒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