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保4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山东弘达轴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山东弘达轴承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德威机械有限公司,赵庆达,林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487号之一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46号。主要负责人:张从文,行长。被申请人:山东弘达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鲁西新世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霞,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山东冠县德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鲁西新世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安文明,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赵庆达,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林霞,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申请人山东弘达轴承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德威机械有限公司、赵庆达、林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17)鲁1502民初4875号之一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弘达轴承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德威机械有限公司、赵庆达、林霞的银行存款6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生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