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留槎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日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留槎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日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曾建均,曹亚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民初1344号原告: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中山东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宋武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泉,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留槎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留槎洲。法定代表人:曾建均。被告:浙江日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剑池东路(万景花园1幢2楼)。法定代表人:曾建均。被告:曾建均,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告:曹亚芹,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原告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留槎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日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曾建均、曹亚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738元,减半收取计23869元,由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方君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连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