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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2执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唐代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2执411号之一被执行人:唐代华,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的[2013]鄂公安刑初字第0005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且已被本院依法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代华的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庆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晓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