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2执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唐代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2执411号之一被执行人:唐代华,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的[2013]鄂公安刑初字第0005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且已被本院依法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代华的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庆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晓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