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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26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某、王金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金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665-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法定代理人:白雨,女,1974年4月8日生,汉族,教师,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金现,男,1972年5月24日生,汉族,聊城大学教师,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2017)鲁1502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金现的银行存款40000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 敬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小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