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燕与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燕,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404号申请执行人:何燕,女,1977年7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营盘路城市星都1单元1103室,注册号:500224300013693。法定代表人:卫保安。被执行人: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2号附89号1楼,注册号:510108000204851。法定代表人:卫保安。申请执行人何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99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成都三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7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202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院执行,现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尚有17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202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450元未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