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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4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广州宜一服饰有限公司、张俊萍受理费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宜一服饰有限公司,张俊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4255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广州宜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郭志。被执行人:张俊萍,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原告李庆云诉被告广州宜一服饰有限公司、张俊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2017年7月31日移交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宜一服饰有限公司、张俊萍交纳受理费7526元。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州宜一服饰有限公司、张俊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广州宜一服饰有限公司、张俊萍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在(2016)粤0105执2597号案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42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林少宁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