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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邓龙与林达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龙,林达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972号原告:邓龙,男。委托代理人:张桓宾,江西天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其波,江西天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达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龙诉被告林达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龙以无法联系上被告林达源,亦不知其确切地址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龙以无法联系上被告林达源,亦不知其确切地址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龙负担。审判员  孙启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 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