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8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王利与河南千秋晟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河南千秋晟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824-2号原告王利,女,汉族,1985年5月10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河南千秋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城关镇文化北路40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998034-7。法定代表人赵占芳。原告王利诉被告河南千秋晟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329民初82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河南千秋晟房地产有限公司4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并对担保人岳云霞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担保人王可涛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号江淮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人岳云霞、王可涛的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岳云霞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王可涛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豫C×××××号江淮牌小型轿车的查封。保全费2370元,由原告被告河南千秋晟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宇人民陪审员 刘普利人民陪审员 姜一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赛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