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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执7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江西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赣州市锦达工程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许群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7执7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西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进贤架桥街。被执行人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叶万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赣州市锦达工程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南县。被执行人许群峰,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7民终9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群峰在中国工商银行62×××3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谢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