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爱国与柳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国,柳三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944号原告:王爱国,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柳三全,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王爱国与被告柳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爱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柳三全欠款12000元,从2014年4月9日打欠条(欠条附后)起,现在已经三年有余,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为维护原告权益,诉至法院依法追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爱国提供的被告柳三全的信息不完整不明确,属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爱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航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