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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张振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252号罪犯张振辉,男,1962年10月26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8日作出(2011)南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振辉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1)长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5年2月12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63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张振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1月14日,被告人张振辉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遗漏犯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04年至2008年3月间,被告人张振辉利用其担任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富裕村村长及村党支部书记,主管财务工作的职务之便,在假票据上签字并同意报销,其中张振辉个人签字59张,金额合计人民币56万余元。在2007年1月至2008年3月期间,由张振辉和富裕村党支部副书记卢玉芳两人共同签字87张,金额合计人民币84万余元,此公款先后由财务人员支付给张振辉。在此期间,张振辉将其中人民币21.6万元用于招待、集体旅游等村里工作,将其中人民币3.5万元用于购买假发票。2004年6月至2007年4月间,张振辉个人签字28张票据,合计人民币49.7万元。综上,张振辉侵占数额为77万余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七监区参加入监教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4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张振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振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