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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胜华与被执行人班维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胜华,班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1103号申请执行人范胜华被执行人班维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胜华与被执行人班维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7)甘1002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班维强归还原告范胜华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228000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承担借款本金1300000元的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20073元,由被告班维强负担。执行中,本院对班永峰、班维强与刘东升等十六案集中统一执行,并于2016年8月22日对被执行人班永峰实施司法拘留后,其姐班庆玲表示愿意用已在镇原县信用联社申请的1800万元贷款待放款后用于清偿全部欠款,并由案外人庆阳盛世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维军自愿用镇原孟坝盛世聚龙嘉园三号楼内二十套房屋为被执行人班永峰、班维强所欠袁小军、齐星安、岳爱香、张友俊、张慧荣、常云、陡志芳、米积勇、岳剑群、魏立峰、刘东升、王向明、魏枭、范胜华、李莉、李瑛民十六人款抵押担保。因上述十六人申请执行的均为班永峰、班维强父子,故本院决定十六案合并执行。目前,被执行人正在办理贷款中,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11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范胜华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