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执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松辽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松辽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保29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松辽制药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松辽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冻结了吉林省松辽制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0元,以保全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22民初4510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华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