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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于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甲,徐某甲,陆某乙,郑某,徐某乙,郝某,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刑初377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甲。系已故被害人陆某丙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甲。系已故被害人陆某丙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乙。系已故被害人陆某丙之子。上述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邓世宝,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系已故被害人郝某甲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乙。系已故被害人郝某甲之妻。附带民事诉���原告人郝某。系已故被害人郝某甲之子。上述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张小剑,昌邑昌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于某某,2016年9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王夏男,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丁金芳,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以(2016)鲁0786刑初3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中止审理。经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于某某现执行逮捕过程中,因其身体原因未予收押,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董恩科人民陪审员  马显会人民陪审员  王雪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郝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