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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4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瑞娇、吴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瑞娇,吴玲,吴运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4182号申请人:吴瑞娇,女,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爱香,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玲,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申请人:吴运智,男,1978年2月11日,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申请人吴瑞娇与被申请人吴玲、吴运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瑞娇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玲、吴运智名下价值相当于15287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险单号码:1350819192017000103)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吴瑞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吴玲、吴运智名下价值相当于15287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284元,由吴瑞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双杨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