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2349号原告:张某,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本村。。被告:李某,女,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邢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郝海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学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