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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2349号原告:张某,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本村。。被告:李某,女,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邢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郝海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学刚 更多数据: